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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如何实现?“长江方案重庆模式”提供指导!

发布时间:2020/7/6 15:31:09 点击量:

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如何实现?“长江方案重庆模式”通过规范航运公司、船舶、管理机构三方行为,为航运公司和船舶推行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零排放治理模式提供指导。近期,重庆海事局对外发布了长江干线首个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指导意见。

意见以长江海事局美丽长江建设五大攻坚战为基础,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的原则,全力构建以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为核心的船舶污染防治“长江方案重庆模式”。

一、所属船舶实施零排放,航运公司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长期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公司采取“船上贮存,转岸处理”模式船舶名单;

      2、本公司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承诺书;

      3、本公司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4、本公司减少污染物排放相关措施;

5、本公司所属船舶船舶检验证书(船检机构关于船上收集装置签注情况);

6、本公司所属船舶除标准排放接头外,其他污水排放管路铅封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

7、本公司所属船舶航线、污水交付方案(含贮存设施情况、污染物产生量计算、定期交付时间)。

二、船舶实施零排放,应随船携带如下资料:

1、本船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承诺书;

2、船舶检验证书;

3、本船船舶污染物交付方案以及人员职责清单;

4、本船涉及船舶污染物各类记录簿以及交付单证(含电子联单);

5、本船减排污染物相关措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船舶随船携带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随机监督检查,并在相关平台对符合条件船舶名单进行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偷排、超排船舶依法严肃处罚,并撤出“零排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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